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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来源于:抚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30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县经济贸易局承担。

2、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县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县民政局承担的农村保险职能划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将县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职能划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管理县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学校)的政务公开工作,管理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加强的职能

深化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改革,研究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相配套的人事管理法规制度。

(四)转变的职能

1、大力减少审批事项,将县政府明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落到实处。

2、不再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由市场双方选择。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定,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规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县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和下达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协调全县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制定各单项法规的实施办法(包括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任免、培训、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定、考试、职务聘任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工作。

(四)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制定人才流动政策,培育发展人才市场,组织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工作,承办国家需要的特殊人员调配工作。

(五)负责县政府授权的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审批工作。承办以县长名义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录(聘)用工作;负责县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离休退休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培训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政府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县政府部门及县直有关单位、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规、基本标准和省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及实施办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拟定全县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农村劳动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管理。

(十三)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全县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县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企业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政策、规定的实施;按分工负责政策性人员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的实施;执行行业工资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十六)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县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的贯彻和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调研信息宣传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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