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保证贷款
信息来源于:抚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30
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保证贷款
1、产品定义:农户小额保证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由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贷款。
2、产品特色:由具有担保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办理快捷方便。
3、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2)借款人条件:
①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②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固定的住所;
③家庭财产(扣除家庭必要的第一套住房)不低于5万元,上年经营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④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记录;
⑤在农村信用社无抵(质)押担保以外的其他贷款;
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⑦自有资金达到资金总需求30以上;
⑧符合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相关规定;
⑨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⑩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户,不得发放农户小额保证贷款:
①涉及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的;
②婚姻或家庭关系不稳定的;
③原欠贷款逾期未还清的;
④新分家独立的农户,其在原家庭中所欠贷款应承担而未承担的;
⑤其他影响农村信用社债权实现的情况。
4、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贷款用途:农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可用于种植、养殖、农机具购置、小型工程承包、家庭小型手工业等用途。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控制在3年以内。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指导利率,根据当地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办法确定,对信用户可给予利率优惠。
还款方式: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
5、保证人条件
(1)保证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保证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2)保证人为农村信用社辖区内的居民;
(3)保证人具备担保代偿能力,其自身有贷款,担保额度加自身贷款额度不能超出信用社对其授信总额;
(4)一户农民(居民)仅限一人对外提供保证,不得互保或连环保证;
(5)保证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6)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7)符合农村信用社其他条件。
6、申请借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借款人提交如下材料:
①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财产证明(房产产权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③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④已经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农户,提供评级授信证明资料(贷款证等);
⑤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
⑥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2)保证人提交如下材料:
①保证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财产证明(房产产权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③保证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④已经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农户,提供评级授信证明资料(贷款证等);
⑤保证人同意担保意向书,保证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保证意见书;
⑥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7、客户办理指南
(1)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
(2)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需要的材料。
(3)在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借款申请书。
(4)根据农村信用社指定日期接受信用社贷前调查。
(5)贷前调查结束后,在信用社规定的工作日内,等待信用社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6)在接到信用社同意贷款答复后,与保证人共同到农村信用社,面签“个人借款合同”,面签“保证合同”。
(7)到农村信用社前台面签借据,支用贷款。
8、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贷前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信贷档案管理。
1、产品定义:农户小额保证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由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贷款。
2、产品特色:由具有担保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办理快捷方便。
3、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2)借款人条件:
①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②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固定的住所;
③家庭财产(扣除家庭必要的第一套住房)不低于5万元,上年经营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④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记录;
⑤在农村信用社无抵(质)押担保以外的其他贷款;
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⑦自有资金达到资金总需求30以上;
⑧符合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相关规定;
⑨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⑩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户,不得发放农户小额保证贷款:
①涉及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的;
②婚姻或家庭关系不稳定的;
③原欠贷款逾期未还清的;
④新分家独立的农户,其在原家庭中所欠贷款应承担而未承担的;
⑤其他影响农村信用社债权实现的情况。
4、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贷款用途:农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可用于种植、养殖、农机具购置、小型工程承包、家庭小型手工业等用途。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控制在3年以内。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指导利率,根据当地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办法确定,对信用户可给予利率优惠。
还款方式: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
5、保证人条件
(1)保证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保证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2)保证人为农村信用社辖区内的居民;
(3)保证人具备担保代偿能力,其自身有贷款,担保额度加自身贷款额度不能超出信用社对其授信总额;
(4)一户农民(居民)仅限一人对外提供保证,不得互保或连环保证;
(5)保证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6)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7)符合农村信用社其他条件。
6、申请借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借款人提交如下材料:
①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财产证明(房产产权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③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④已经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农户,提供评级授信证明资料(贷款证等);
⑤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
⑥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2)保证人提交如下材料:
①保证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财产证明(房产产权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③保证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④已经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农户,提供评级授信证明资料(贷款证等);
⑤保证人同意担保意向书,保证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保证意见书;
⑥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7、客户办理指南
(1)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
(2)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需要的材料。
(3)在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借款申请书。
(4)根据农村信用社指定日期接受信用社贷前调查。
(5)贷前调查结束后,在信用社规定的工作日内,等待信用社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6)在接到信用社同意贷款答复后,与保证人共同到农村信用社,面签“个人借款合同”,面签“保证合同”。
(7)到农村信用社前台面签借据,支用贷款。
8、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贷前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信贷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