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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体工商户小额保证贷款

信息来源于:抚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30
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体工商户小额保证贷款

1、产品定义:个体工商户小额保证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贷款。

2、产品特色:贷款需求相对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保证担保方式取得贷款,解决贷款抵押难问题,办理快捷方便。

3、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条件:

①经营者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②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且从事该行业生产经营在2年(含)以上;

③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家庭财产(扣除家庭必要的第一套住房)不低于20万元,贷款后个人负债率不超过50;

④自筹资金不低于资金需求总额的30;

⑤上年经营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

⑥借款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⑦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主要结算资金由该账户核算;

⑧借款人符合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标准要求;

⑨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保证人条件:保证人条件参照借款人条件执行,不得互保或连环保证。

4、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贷款用途:个体工商户小额保证贷款用途为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保人担保代偿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农村信用社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还款方式: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

5、申请借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营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

(3)保证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营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保证人家庭主要成员同意保证意见书;

(5)其他与贷款有关资料。

6、客户办理指南

(1)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

(2)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需要的材料;

(3)在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借款申请书;

(4)根据农村信用社指定日期接受农村信用社贷前调查;

(5)等待农村信用社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6)同意贷款后,与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与保证人面签保证合同;

(7)确定支付方式,使用贷款。

7、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贷前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信贷档案管理。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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