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动资金贷款
信息来源于:抚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30
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2、产品特色:期限较短,流动性强,贷款方式多样。
3、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
(2)贷款条件
①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②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
③持有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贷款卡》,且年检合格。
⑤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资产负债率适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⑦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⑧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⑨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⑩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两年连续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②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
④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政策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
⑤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
⑥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
⑦被列入金融机构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⑧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行为。
4、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临时性资金需要,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和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2)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含)。
(4)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办法执行。
(5)还款方式: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5、申请借款时需提交材料
(1)基本资料
①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③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公司,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⑤税务部门办理的有效税务登记证明。
⑥公司章程或公司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⑦公司董事(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身份证件和签字样本等。
⑧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⑨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公司的,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借款人是合伙公司的,提交贷款申请已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是合伙型联营公司的,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的,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须经企业法人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会)书面同意。
⑩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其他资料
①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提交贸易合同、协议、订单、意向书等业务材料。
②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与该项目有关的资金来源、交易合同、协议等文件。
申请用于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ⅰ国家有权部门对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
ⅱ国家有权部门审批的开工报告(如有)或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分年投资计划。
ⅲ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正式的书面承诺或证明文件。
ⅳ截至上期为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项资金已到位、建设进度已按投资计划完成的证明文件。
ⅴ拟购设备、材料订货合同清单。
(3)担保资料
根据担保主体及担保方式的不同,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相关贷款品种的提供有关材料。
6、客户办理指南
(1)提出授信或借款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填写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4)接受贷前调查,并协助做好对担保人的调查;
(5)等待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6)接到同意贷款的答复后,在农村农村信用社面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借款借据等;
(7)按照农村信用社要求落实相关用款条件(包括抵押登记、质物交接与止付等)后,办理贷款资金支用。
7、操作流程:受理申请→调查评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信贷档案管理。
1、产品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2、产品特色:期限较短,流动性强,贷款方式多样。
3、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
(2)贷款条件
①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②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
③持有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贷款卡》,且年检合格。
⑤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资产负债率适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⑦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⑧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⑨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⑩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两年连续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②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
④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政策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
⑤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
⑥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
⑦被列入金融机构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⑧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行为。
4、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临时性资金需要,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和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2)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含)。
(4)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办法执行。
(5)还款方式: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5、申请借款时需提交材料
(1)基本资料
①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③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公司,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⑤税务部门办理的有效税务登记证明。
⑥公司章程或公司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⑦公司董事(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身份证件和签字样本等。
⑧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⑨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公司的,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借款人是合伙公司的,提交贷款申请已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是合伙型联营公司的,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的,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须经企业法人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会)书面同意。
⑩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其他资料
①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提交贸易合同、协议、订单、意向书等业务材料。
②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与该项目有关的资金来源、交易合同、协议等文件。
申请用于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ⅰ国家有权部门对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
ⅱ国家有权部门审批的开工报告(如有)或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分年投资计划。
ⅲ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正式的书面承诺或证明文件。
ⅳ截至上期为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项资金已到位、建设进度已按投资计划完成的证明文件。
ⅴ拟购设备、材料订货合同清单。
(3)担保资料
根据担保主体及担保方式的不同,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相关贷款品种的提供有关材料。
6、客户办理指南
(1)提出授信或借款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填写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4)接受贷前调查,并协助做好对担保人的调查;
(5)等待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6)接到同意贷款的答复后,在农村农村信用社面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借款借据等;
(7)按照农村信用社要求落实相关用款条件(包括抵押登记、质物交接与止付等)后,办理贷款资金支用。
7、操作流程:受理申请→调查评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信贷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