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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信息来源于:抚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30
1、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
2、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
3、乡镇调查核实
4、农救扶贫股复审核实
5、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受理单位:抚宁县民政局农救扶贫股
办公地址:抚宁县政府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6012596

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申请条件:
1、持有有效的《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抚宁县城镇居民;
2、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其他城镇居民;
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后)3个月后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1、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符合规定的住院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认真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到邻里间访问以及信函索证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3、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意见,核准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
4、经核发的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下拨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民政所发放到户。
受理单位:抚宁县民政局城乡低保股
办公地址:抚宁县政府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6015622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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